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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君“典”案例》第一百六十六集聚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客租到有害物质超标的房屋,诉请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全部租金的民事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棠po18入口,室内空气中甲醛、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符合标准和正常居住条件,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虽然屋内空气不合格海棠po18入口,但原告在合同存续期间仍获得部分居住使用利益,故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实际居住一个月的租金应返还2000元。最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和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法院判决租赁合同于入住一月后解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5200元,租金12400元,共计1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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